绿色矿山政策
各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除天津、上海和西藏等省外,其他28个省均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均明确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规划期末,全国拟建设绿色矿山的数量约3万个。
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项一级指标。这些一级指标下还细分为24项二级指标和100项三级指标,采取计分办法,总分1000分。矿区环境:考察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情况。
绿色矿山的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安全
1、土地复垦的主要对象是工矿区破坏的土地。 工矿区是工程建设区、工厂和矿区的总称,是指国土范围内修筑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和开办矿山、电力、化工、石油等工业企业以及采矿、取石、挖砂等建设活动的场地。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极为严重,故矿区土地复垦是工矿区土地复垦的重点。
2、作为主编,他/她在2000年出版了《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一书,该作品由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发行,对工业区土地恢复与环境保护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指导。(2)紧接着,他又/她主编了《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科学出版社,2000年),继续关注矿产开采后的土地恢复与生态重建问题。
3、年国务院颁发的《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的界定是: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目前,矿区土地利用关注的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注重的是土地资源数量,重视废弃地复垦及其质量、对塌陷区的治理、废弃石山的复垦、废弃地先锋物种的选育等。
5、我国矿区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是生产组织和废弃地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主要针对因盲目开采所造成的已破坏土地所进行的生态重建活动,面对的问题主要是不合理开采所产生的废弃土地及其所造成的耕地锐减、环境恶化等不良后果。
八年级地理。为什么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极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土地复垦是指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塌陷、压占而废弃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土地进行整治和恢复利用的过程。矿区土地复垦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挖损地、压占地、塌陷地和占用地。本文讨论的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是指单个矿区的复垦活动,是与矿山设计同时进行的规划活动。
一般国有工矿区为大、中型工矿区,造成的水土流失严重,但易管理,企业自身调控能力强,能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土地复垦工程,乡镇和个体工矿区属小型工矿区,数量多,分布广,难管理,往往以眼前利益为主,不考虑长远利益,土地复垦工作极为棘手。
这一方面使矿地使用权取得无法可依,造成矿业管理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矿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占有使用权和后续复垦义务的不明确,或者管理权限含混给采矿后的矿区土地复垦带来隐患,这无疑是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低的原因之一。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中国对金矿的管理办法
法律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法律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中国目前的矿产资源开采政策是不允许私人开采金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严格的管理。
根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对已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者,将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采矿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将限期收回。
国有林地能办探矿证吗
1、国有林地不能办探矿证。需征求林草部门意见,在征得同意后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如涉及二级林地、二级保护林地或二级灌木林,矿业权人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需征得林草部门同意意见后,逐级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
2、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
3、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六)环保部门意见;(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情形的,采用划拨方式,其他的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先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4、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5、符合条件的探矿采矿,经批准可以占用或临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