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1、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和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新疆在源源不断地向中、东部省(市)提供廉价的矿产资源的同时却得不到必要的补偿,既得的利益受到损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新缰的发展。
2、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3、再次,以新疆作为典型代表,分析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资源补偿不足和利益受损的表现及后果,并从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资源价格制度、资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分析现行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缺陷,通过对中央、地方及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指出现行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
4、一)法律框架不完善,居民权益保护缺位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资本投入产出的过程。开发成果应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投入来分配。政府拥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企业在开发中投入了货币、技术和劳动。因此,政府获得了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资源补偿费,企业获得了利润。
我国煤炭开发的安全和综合利用对策思考
1、推进煤炭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企业流程再造,提高煤炭行业整体效率。综上,我国煤炭行业在开发安全和综合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煤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我国煤炭行业安全和利用的现状 (一)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 煤炭是中国的基础工业,也是生产事故最多的行业之一,屡屡发生重大灾难性恶性事故,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重大灾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成为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的隐患之一。
3、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
问一下哈,国家为什么不可以私人开煤矿了?现在好痛苦啊!
不能私人擅自开采。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宪法里也有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准物权的一种,《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所以说煤老板私人擅自开采,是违法的。
现在国家政策不允许私人开。鄂尔多斯和榆林的那些煤矿你看着是私人的,其实都是被国企煤矿整合的,看着是私人的,其实却是国企煤矿管理的。
就是私有煤矿,原来是允许的,必须五证齐全。但是现在不批了,各地方小煤矿全部被国有矿务局兼并了或者被关闭,山西的情况。黑煤窑就是什么证件都没有的小煤窑,是违法行为。煤炭行业投入大回报也大。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